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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雄方与何永达、张惠兰买卖合同纠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雄方,何永达,张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401-1号申请执行人朱雄方,汉族,住高要市南岸文峰居委会。被执行人何永达,汉族,住高要市活道镇禾地咀村委会。被执行人张惠兰,汉族,住高要市活道镇禾地咀村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朱雄方与被执行人何永达、张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肇要法立保字第7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朱金祥所有的房屋。现该案已作出判决[(2014)肇要法新民初字第53号]且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胜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朱金祥所有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