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雄方与何永达、张惠兰买卖合同纠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雄方,何永达,张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401-1号申请执行人朱雄方,汉族,住高要市南岸文峰居委会。被执行人何永达,汉族,住高要市活道镇禾地咀村委会。被执行人张惠兰,汉族,住高要市活道镇禾地咀村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朱雄方与被执行人何永达、张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肇要法立保字第7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朱金祥所有的房屋。现该案已作出判决[(2014)肇要法新民初字第53号]且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胜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朱金祥所有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