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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马锐锋与邢盼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锐锋,邢盼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30号申请人:马锐锋。被申请人:邢盼娜。申请人马锐锋因与被申请人邢盼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锐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邢盼娜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锐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党孝民名下的机动车编号为豫C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邢盼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