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马锐锋与邢盼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锐锋,邢盼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30号申请人:马锐锋。被申请人:邢盼娜。申请人马锐锋因与被申请人邢盼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锐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邢盼娜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锐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党孝民名下的机动车编号为豫C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邢盼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