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诉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维贵与刘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维贵,刘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397号申请人李维贵,居民,邳州市运河街道李口村3组3区175号。被申请人刘燚,居民。申请人李维贵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燚所有的苏C×××××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燚所有的苏C×××××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