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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经洪申请执行陈贤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经洪,陈贤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杨经洪,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陈贤容,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都江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贤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贤容的存款3000元,划拨后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都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