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泽良、盖凤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泽良,盖凤兰,杜春岭,李翠荣,李青松,杜春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582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李泽良。被告盖凤兰。被告杜春岭。被告李翠荣。被告李青松。被告杜春芝。本院在受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泽良、盖凤兰、杜春岭、李翠荣、李青松、杜春芝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6元,减半收取1853元,保全费1520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