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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泽良、盖凤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泽良,盖凤兰,杜春岭,李翠荣,李青松,杜春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582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李泽良。被告盖凤兰。被告杜春岭。被告李翠荣。被告李青松。被告杜春芝。本院在受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泽良、盖凤兰、杜春岭、李翠荣、李青松、杜春芝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6元,减半收取1853元,保全费1520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