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温州新纪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新纪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李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549号原告温州新纪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伟志。委托代理人吴纪龙,男。委托代理人饶红庆,男。被告李海庆,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新纪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新纪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新纪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州新纪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