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袁仕平与解庆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仕平,解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10-1号申请执行人袁仕平,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解庆云,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仕平与被执行人解庆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解庆云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袁仕平支付赔偿款831387.6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71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解庆云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4210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解庆云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戴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