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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姆勒东北亚零部件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美氏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戴姆勒东北亚零部件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敬言。委托代理人沈巍巍,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丽芳,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美氏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EFFREYBERNSTEIN。委托代理人周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於灵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戴姆勒东北亚零部件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氏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戴姆勒东北亚零部件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戴姆勒东北亚零部件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戴姆勒东北亚零部件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戴姆勒东北亚零部件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蔚审 判 员  王逸民代理审判员  何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