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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23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胡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3865号申请人胡X1,女,1949年10月17日出生。申请人胡X2,男,1950年11月28日出生。申请人胡X3,女,1952年8月8日出生。申请人胡X4,女,1954年4月8日出生。2015年8月3日,申请人胡X1、胡X2、胡X3、胡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8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胡X5名下在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幢号15)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926**号)房屋和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幢号15)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926**号)房屋归胡X2(身份证号:×××)所有。二、2015年12月31日前,胡X2给付胡X3、胡X4房屋折价款每人50万元人民币。三、胡X1放弃继承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幢号15)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926**号)房屋和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幢号15)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926**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X1、胡X2、胡X3、胡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8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胡X1、胡X2、胡X3、胡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8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葛明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