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陈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忠,陈能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284号原告:陈建忠。委托代理人:杨弢。被告:陈能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忠与被告陈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忠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能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忠自愿撤回对被告陈能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