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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陈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忠,陈能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284号原告:陈建忠。委托代理人:杨弢。被告:陈能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忠与被告陈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忠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能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忠自愿撤回对被告陈能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