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恢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王某甲姐夫。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黄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西民执字第13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院(2004)西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恢复执行,由被执行人黄某某、张某某偿还剩余借款1333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张某某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黄某某、张某某已将执行款13330元交清,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黄某某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西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武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