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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万超诉刘明锋欠款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02-1号申请执行人张万超。被执行人刘明锋。本院(2011)枣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明锋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张万超欠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刘明锋在银行的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