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万超诉刘明锋欠款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02-1号申请执行人张万超。被执行人刘明锋。本院(2011)枣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明锋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张万超欠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刘明锋在银行的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