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建与谷兴荣、甘伟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谷兴荣,甘伟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1163号原告:黄建,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旷冰珑、旷礼平,分别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谷兴荣,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委托代理人:黎立华、肖伟梅,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伟芝,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陈立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诉被告谷兴荣、甘伟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建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撤回对被告谷兴荣、甘伟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为434元,由原告黄建负担(原告已预缴434元)。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琦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