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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都昌支行与邵娟、张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都昌支行,邵娟,张鹏,吴礼锦,冯梦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九江银行都昌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88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9593-3。负责人周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军,系九江银行都昌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邵娟,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张鹏,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吴礼锦,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冯梦喜,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都昌支行诉被告邵娟、张鹏、吴礼锦、冯梦喜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占良春审 判 员  胡泽勤代理审判员  郝燕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喻海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