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树宽与孟秀敏、齐娜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宽,孟秀敏,齐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11-1号原告陈树宽,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秀敏。被告齐娜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宽诉被告孟秀敏、齐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宽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位于曲阳县新开大街路南保定银行所占房屋东侧三间三层楼房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二被告位于曲阳县新开大街路南保定银行所占房屋东侧三间三层楼房。查封期间,财产所有人可以看管和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