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执字第0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柴志与刘书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执字第00078-2号申请执行人柴志。被执行人刘书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书,因刘书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柴志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书有于2013年12月17日协议购买黑色别克轿车一辆,该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仍登记在原车主名下,该车于2014年8月因刘书有向柴志质押,并由柴志并保管至今,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书有购买的黑色别克轿车一辆。二、查封���间车辆继续由申请人柴志负责保管,保管期间若出现车辆损失由保管人柴志承担。三、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依法拍卖。四、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邵建宏执行员薛占华执行员孟顺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单俊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