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新中与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中,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343号原告张新中,退休工人。被告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涛,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张新中与被告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房地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西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中、被告远通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春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中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9日在被告处工作,职务为会计,因原告已经退休,原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后原告因身体原因辞职,被告欠原告工资9860元,被告出具证明对所欠工资进行确认,原告多次讨要工资,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8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远通房地产公司辩称,2015年4月份原告通过我公司的网上会计招聘进入我公司工作,在试用期阶段原告工作还是较负责,担任财务总监,但因其年龄大,计算机不会操作,又鉴于原告工作经验丰富,我公司打算将其调到商场任主管,但因商场直至2015年7月份才与我司签约,故原告在2015年5月份基本上没有事做,但遇临时性工作,原告仍积极完成。2015年5月底原告以身体不适为由提出辞职,我司陈总也同意其辞职,辞职时我公司陈总出具了证明即原告提供的证明。因其他原因,我公司款项被保全中,现在必须由驻建局审批,我司才可以申领工资,所以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原告提供的证明仅能证明原告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不能证明我公司拖欠其工资986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原告通过被告网上会计招聘进入被告远通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2015年5月29日原告张新中因身体不适提出辞职,被告远通房地产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张新中同志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9日在我公司工作,因身体问题现提出辞职,月工资为每月5000元×59天,计9860元,工资在2015年6月10日前支付,特此证明。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被告远通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春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被告远通房地产公司对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公司拖欠原告劳务报酬9860元的事实。对上述质证意见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另查明,证明中所载款项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2015年5月29日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因此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应当支付原告。被告自行出具的证明已经载明原告月工资为5000元/月、工作期间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9日共计59天、劳务报酬计9860元,被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原告;因被告未按证明所载日期即2015年6月10日前将上述劳务报酬支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利息应从双方约定的给付日期届满之次日即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关于被告称其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劳务报酬9860元的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新中劳务报酬98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卓法律条文及小额诉讼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之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