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梅州市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郑良六、梅州市扬益物资回收再利用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州市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良六,梅州市扬益物资回收再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市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所地:梅州市环市西路桃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4083102-9。法定代表人:丘抗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运金,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良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扬益物资回收再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环市西路西桃段。组织机构代码:72545104-4。法定代表人:郑良六,该公司总经理。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永岳、李晓宁,均系广东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州市广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良六、梅州市扬益物资回收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益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4)梅江法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运金、两被上诉人郑良六、扬益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永岳、李晓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双方在土地租赁期间,因政府征收土地引发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归属争议发生的纠纷。本案双方的诉讼依据系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现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尚未届满,扬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良六亦已另案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及要求广华公司返还合同项下的土地、地上建筑物、设施及补交拖欠租金等。两宗案件的当事人均对承发包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归属提出了主张,而审查判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归属的依据之一是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合同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无法撇开土地租赁合同单独判断确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归属。原审法院将两宗案件分开审理,并中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先行处理本案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认纠纷,属于程序不当,应释明双方当事人并将本案合并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4)梅江法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广华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莉芬审 判 员 罗锡芳代理审判员 黄伟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