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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陈灿国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陈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杨秀青,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文禄,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灿国,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灿国债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24日,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岚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审 判 员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子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