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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特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申请宣告罗某甲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甲,罗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法民特字第00054号申请人陈某甲,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琼,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罗某甲,女,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陈某甲申请宣告罗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甲诉称,罗某甲与我系母女关系。罗某甲于1979年10月外出走失,至今仍下落不明。罗某甲外出之前与陈某乙系原配夫妻,婚后只生育了一个独生女陈某甲,其他无收养或送养子女,陈某乙已于1999年6月30日病故,罗某甲的父母也均在60年代灾荒年死亡。罗某甲下落不明已达三十年以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罗某甲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罗某甲,女,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罗某甲与陈某乙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陈某甲。陈某乙于1999年6月30日去世,罗某甲的父亲罗某乙、母亲王某均于60年代灾荒年死亡。罗某甲于1979年10月外出后至今未归,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8月1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罗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罗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罗某甲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其家人寻找无下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也无下落,罗某甲死亡的事实已能够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