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周成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周成义,周吉祥,周成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负责人吴正大,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旭,男,该行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周成义,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榕江县古州镇。被执行人周吉祥,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榕江县古州镇。被执行人周成吉,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榕江县古州镇。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榕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周成义、周吉祥、周成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周成义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农行榕江县支行借款本金41000.00元及利息8801.74元(数据截止2014年6月12日),周成义、周成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4.00元。在申请执行前,周成义主动偿还本金4700元,余款本金36300元及利息未偿还,农行榕江县支行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周成吉在农行榕江县支行有存款1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冻结。2015年5月8日,周成义主动到农行榕江县支行偿还欠款,并申请解除对周成吉存款的冻结,以便提取一并偿还欠款。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本院依法解除冻结后,周成义共偿还农行榕江县支行本息合计40000元,尚欠利息12434.48元(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周成义在2015年7月31日偿还7000元,余款在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经征求意见,中国农业银行榕江县支行及被执行人周成义均同意本院提出的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且经双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元章审判员 龙家勇审判员 宋文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