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安庆联控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八达特种钢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联控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八达特种钢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98号原告:安庆联控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无锡八达特种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陆杏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庆联控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八达特种钢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无锡八达特种钢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联控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无锡八达特种钢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文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