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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何玉伟、高大伟等与宿州市欧陆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伟,高大伟,宿州市欧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62号原告:何玉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高大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西昌。上列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欧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伟、高大伟与被告宿州市欧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投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伟、高大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欧陆投资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陆投资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伟、高大伟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欧陆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何玉伟、高大伟负担。审判员  杨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