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王国林与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阮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林,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阮志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22号原告:王国林,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朱俊锋,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阮永明,总经理。被告:阮志标,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林与被告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阮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林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唐东云名下,位于合肥市森景大道房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及森景大道1号紫桐新村房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以及韦朝清名下位于合肥市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C区房产(房地权肥东字第**号)及XX室房产(房地权肥东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卫志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