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鲁山龙与苏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龙,苏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43号原告:鲁山龙,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02196111074011,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杨家巷23幢1单元401室。被告:苏决强,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02195805024436,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滨一村36幢7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山龙诉被告苏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山龙于2015年8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决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山龙撤回对被告苏决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鲁山龙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聂 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