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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峰,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李俊峰。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峰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峰与被告李强已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3元,原告李俊峰负担133元,退付原告李俊峰132元。审 判 长  张宗和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安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