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行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渝庆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行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渝庆,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张渝庆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行立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对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立案。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颜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