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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牛庆之与牛锡温、牛丰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657号原告:牛庆之。被告:牛锡温。被告:牛丰之。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庆之诉被告牛锡温、牛丰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庆之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庆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庆之负担。审判员张岩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