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恢字第0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期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恢字第000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南路148号。负责人谢平,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期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长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朱家瑞,该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江苏期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宁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款5476708.01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查,本案判决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0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2006)宁执字第147号案执行,期间,本院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分别位于在上海、大连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席位,后因该交易席位所涉及的保证金未经清算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并于2006年12月8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09年5月8日,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通知精神,本院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并立(2009)宁复执字第60号案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的上述交易席位仍无法执行,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09年6月3日,本院再次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恢复执行中,根据(2015)宁执恢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了被执行分别位于上海、大连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席位。冻结期限分别至2017年7月15日止(上海)、2017年7月23日止(大连)。并通过司法平台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及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均表示认可,并同意继续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以上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回执、谈话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继续维持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悖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宁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晓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