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聪瑜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聪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608号原告陆聪瑜,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代理人詹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露,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