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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聪瑜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聪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608号原告陆聪瑜,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代理人詹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露,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