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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志明与北京德洋辰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明,北京德洋辰泽投资管理中心,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明。被执行人北京德洋辰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2号楼1层XO5-4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派王围为代表)。被执行人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F3层中座C303-304室。法定代表人汪义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596号裁决,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德洋辰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德洋辰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德洋辰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德洋辰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百四十三万九千七百六十六元二角五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德洋辰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德洋辰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马鸿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剑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