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魏先明与洪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先明,洪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716号原告魏先明,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洪海明,男,33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先明诉被告洪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先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先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