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741号申请人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明卫,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宋继贞,该校校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广商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以其投资建设的某(小高层)北楼第一层(建筑面积预测790平方米)以1000万元抵顶给申请人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以其投资建设的某(小高层)北楼第一层(建筑面积预测790平方米)以1000万元抵顶给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二、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教学楼(小高层)北楼第一层(建筑面积预测790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方进代理审判员 陈绍信代理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世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