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帅、刘玉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帅,刘玉成,宋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12-2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帅。被执行人刘玉成。被执行人宋忠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帅、刘玉成、宋忠亮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帅的银行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作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单联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