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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帅、刘玉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帅,刘玉成,宋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12-2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帅。被执行人刘玉成。被执行人宋忠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帅、刘玉成、宋忠亮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帅的银行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作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单联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