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波与被告雄县江天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雄县江天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杨波,男,汉族,1992年11月23日出生,住雄县大营镇后营村。委托代理人:杨国林,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德本,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雄县江天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告杨波诉被告雄县江天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对被告雄县江天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3元,由原告杨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