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殷飞、骆薇与余涛、余长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939号原告殷飞,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骆薇,女,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建斌,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海洲,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涛,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委托代理人廖潇歌,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长泽,男,200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理人余涛。本院受理原告殷飞、骆薇诉被告余涛、余长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殷飞、骆薇诉被告余涛、余长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