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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宗审 判 员  赵立辉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康景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