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宗审 判 员 赵立辉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康景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