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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邢建发与苏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发,苏瑞,北京龙跃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李帅,北京泽宇快捷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495号原告邢建发,男性,年龄85。委托代理人肖艳梅,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瑞,男性,年龄22。被告北京龙跃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4层2单元0511。法定代表人魏文亚,经理。被告李帅,男性,年龄30。被告北京泽宇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占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建发诉被告苏瑞、北京龙跃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李帅、北京泽宇快捷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振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雷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