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古禄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古禄宁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深圳市鸿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佰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华昌,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禄宁,男,��族。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古禄宁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认为:被告与原告在《汽车租赁自驾合同》中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涉案租赁汽车实际所有人为黄某某,被告系与车辆实际所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了《汽车租赁自驾合同》,故应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汽车租赁自驾合同》约定第七条: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若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载明签订本合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路70号,上述地址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古禄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