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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世杰与被告宋洋、宫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杰,宋洋,宫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魏世杰,男,1973年9月11日生,满族,住吉林市永吉县。被告:宋洋,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宫坪,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世杰诉被告宋洋、宫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世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世杰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即525.00元,由原告魏世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