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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闫广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绍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