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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民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国清与徐亮、诸城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清,徐亮,诸城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403-1号原告王国清。被告徐亮。被告诸城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西辛兴村。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国清与被告徐亮、诸城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亮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 宁审 判 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