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国清与徐亮、诸城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清,徐亮,诸城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403-1号原告王国清。被告徐亮。被告诸城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西辛兴村。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国清与被告徐亮、诸城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亮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 宁审 判 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