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一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静海与山东现代家电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现代家电市场有限公司,赵静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2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现代家电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杨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章鹏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兢平,浙江金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静海,个体业主。上诉人山东现代家电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静海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山东现代家电市场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