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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薛兴芳与滁州市宏源喷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兴芳,滁州市宏源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42号原告:薛兴芳。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宏源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红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新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兴芳诉被告滁州市宏源喷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滁州市宏源喷涂有限公司也不服仲裁委员会同一裁决,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96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而(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96号案件受理在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96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唐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