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926号原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友联,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育 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