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081号原告:贾某某,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江某某,女,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付英涛,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