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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桂庆、沈路萍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桂庆,沈路萍,侯善涛,赵如娟,李加英,沈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435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顺恩,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沈桂庆。被告沈路萍。被告侯善涛。被告赵如娟。被告李加英。被告沈桂华。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吴贯超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