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于艳丽与于曼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艳丽,于曼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于艳丽,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曼丽,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艳丽被告于曼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