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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于艳丽与于曼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艳丽,于曼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于艳丽,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曼丽,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艳丽被告于曼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