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德峰、李秀兰等与钱德峰、李秀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德峰,李秀兰,钱军,钱小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8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德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秀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小琴。三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宏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钱德峰因与被申请人李秀兰、钱军、钱小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德峰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钱德峰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钱德峰帮助王涛找人挖树、拉树,有王涛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证,一、二审判决对王涛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弃而不用,而使用其他证人证言,显然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钱德如为失地农民,没有事实依据。钱德峰提供的如皋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钱德如未参加如皋市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该新证据证明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不客观。(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钱德峰与王涛是承揽法律关系,钱德峰并没有为钱德如提供劳务,钱德如是为王涛挖树,一、二审判决认定钱德如为钱德峰提供劳务错误。(三)本案一审中出现两个案号,钱德峰在二审中提出该一审程序错误,但二审法院对此未能进行审查。钱德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钱德峰是否是赔偿主体的问题。本案中,钱德峰打电话让钱再高找人挖树,而后电话通知货车司机钱亮亮拉树,再电话通知朱建荣吊树,钱德峰是整个挖树、吊树活动的组织者。钱德峰在安排相关劳务过程中,并未告知钱德如等人其系受王涛委托,挖树所需的雨衣、雨靴亦由钱德峰提供,钱再高在一审庭审中亦表示其向钱德峰要工资,钱再高、钱德如有理由相信其是受钱德峰委托挖树。整个买树过程中,王涛没有参与和卖树人的价格商谈,当日的挖树人员、运输货车、吊车均是他人联系、安排,现场给付购树款的也非王涛。钱德峰主张其受托买树,但钱德峰未向钱再高、钱德如披露委托人,故死者钱德如的亲属李秀兰等人有权向钱德峰主张损失赔偿。钱德峰在组织实施挖树、吊树过程中,未能保障相关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且钱德峰是以自己的名义请人做工,故对于提供劳务者的人身伤亡损失,钱德峰负有给付义务。若钱德峰确系受他人委托买树,其履行赔付义务后可另行向委托人或直接侵权人追偿。(二)关于钱德如是否为失地农民的问题。李秀兰、钱军、钱小琴一审中提供了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如皋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足以证明钱德如为失地农民。钱德峰提供新的证据仅能证明钱德如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能证明钱德如并非失地农民,一、二审关于钱德如是为失地农民的认定正确,钱德峰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三)关于一审程序是否错误的问题。本案一审中出现两个案号,一审判决书为(2013)皋民初字第1053号,一审裁定书、传票为(2013)皋港民初字第1053-1号、(2013)皋港民初字第1053号,判决书案号遗漏“港”字,系文字差错,不影响判决主文。钱德峰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不能成立。综上,钱德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德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