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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邱某某,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梦 百度搜索“”